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按照教育部和学校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四川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繁荣校园文化,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推进学生素质教育,依据《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校内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学生社团,是指四川大学在读并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为实现成员的共同意愿自愿组成,按照其条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的学生组织。这里所称学生社团指校级学生社团,院级学生社团的管理办法由各学院团委参照本条例制定管理条例并报校团委备案。
第3条学生社团应当在宪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共青团四川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受学校党委委托,在学校党委宣传部、学工部、保卫部、教务处等职能部门的配合支持下,承担对学生社团的指导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4条 学生社团各项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必须遵守四川大学的规章制度。
第5条 学生社团组织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开展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丰富校园文化生活的活动。
第6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适应社会发展需求,适应教育改革及学生成
长成才的需要,积极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充分体现学生社团的思想教育功能、凝聚功能、培养功能、示范功能,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7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来源为上级部门拨款、成员会费缴纳以及接受奖励或赠与,企业赞助与社会资助等。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必须遵守学校的财务制度,服从校团委和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统一监管。
第8条 学生社团分为校级和院级两级。校级学生社团由学工部、校团委负责注册登记、监督考核等具体管理工作。其原则上称为:四川大学★★★社团(俱乐部、协会)。院级学生社团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学院分团委负责社团活动开展指导工作。院级学生社团原则上称为:四川大学★★学院★★★社团(俱乐部、协会),院级学生社团原则上只针对本学院同学招收成员和开展活动,不面向校内其他学院同学,且不允许收会费。
第9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大学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10条学生社团的成立由学工部,校团委审批和社团联考评。凡未经正式考评通过、登记或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学生社团,属非法学生组织,学校将予以取缔,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第11条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学生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2.有规范的名称、章程、指导老师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挂靠学院作为业务指导单位和学生社团指导老师负责日常业务指导。其中,业务指导单位须是学校内学院,部处级机构(如学院、学校职能部门);指导老师须由学工部、校团委、指导学院或部门审核,通过,社团联备案。
第12条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校团委提交下列资料:
1、筹备申请书;
2、条例草案(社团章程);
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姓名、职务、年级、学院、
专业、电话、邮箱、发起社团事由)、学生证复印件;
4、由挂靠业务指导单位的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及指导教师的基本
情况、身份证明;
第13条学生社团条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学生社团名称。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
定,不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2、成立宗旨;
3、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4、社团例行活动与特色活动;
5、学生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和义务;
6、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7、财务管理制度、经费使用的原则;
8、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9、条例的修改程序;
10、应当有条例规定的其它必要事项。
第14条每学期学生社团成立申报期间,校团委,学工部自收到有效申报材料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就能否开展筹备工作做出答复 。经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 应当自批准筹备成立之日起30日内召开成员大会,通过条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如果学生社团筹备人数未超过30人,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学生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15条筹备期结束,学工部、校团委应当于一周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学生社团成立的决定。经批准正式成立的学生社团在获得批准后一周内以公告方式宣布成立。
第16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学生社团不予成立:
1.学生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
2.校内已经有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校级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3.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4.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5.参加学生社团人数未满三十人;
6.属于非学校认可的校外团体的分支或附属机构的;
7.未经社团联监察、考评通过的;
8.其他不符合国家、教育部、学校的相关规定要求的。
第三章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17条学生社团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18条学生社团成员大会应当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决议及时报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批、备案。
第19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任免、变动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原则规定任期一年,期满表现优秀
予以职务认证;
2.听取并审议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3.讨论决定学生社团重大活动事项和发展规划;
4.修改学生社团条例;
5.监督学生社团财务活动。
第20条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对学生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条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效的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必须占全体成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21条 学生社团执行机构是成员大会领导下负责处理学生社团日常事务的机构。执行机构由学生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22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学生社团正、副会长(理事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学生社团成员通过成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校团委审批。学生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23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1.在校期间曾受到校规校纪处分的;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学生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3.原则上有一门以上必修课程不及格的;
4.已在其他学生组织、学生社团担任二级部门及以上的负责工作的;
5.因其它原因不宜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的。
第四章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及义务
第24条 本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学生社团的条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学生社团,学生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留学生成立学生社团或加入由中国学生组成的学生社团须首先经外事处等部门书面批准。
第25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学生社团的条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26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有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学生社团成员有权向学生社团联合会反映情况。
第27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所属学生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28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条例担任学生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29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生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对学生社团建设和发展提出建议。
第五章 学生社团财务管理
第30条 学生社团为了筹措开展活动所需经费,可在每学期初向成员收取会费。会费最高额度不得超过20元/年。除收取会费外,不得再向成员收取其它费用。如确实需要,则须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经校团委批准后方可收取。
第31条 学生社团的财务应由该学生社团负责人之外的专人管理,分为会计和出纳管理,使用经费时,须经使用人、负责人及财务管理人共同签字后,方可支出。
第32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管理应做到收支记账,账目清楚,并保留原始凭证。校团委将定期进行账目检查。对于学生社团账目混乱不清者,校团委将责令其进行财务整顿,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生社团整顿期间须停止一切相关社团活动。
第33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条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也不得在学生社团成员中分配。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校团委报告接受、使用捐赠以及资助者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学生社团成员公开。
第34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校团委的监督。学生社团的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校团委负责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六章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35条 学生社团的备案事项(如学生社团负责人、学生社团条例等)需要变更的,应在一周内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变更登记。
第36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注销登记:
1.成员大会决定解散的;
2.分立、合并的;
3.违反校规校级被处分要求解散的;
4.因其它原因需终止的。
第37条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学生社团负责人签名、经成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书报校团委审核。检查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活动。
第38条 学生社团在校团委下达注销决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校团委办理注销登记,期间必须做好善后事宜:按照校团委意见进行结余财务处理,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做出解释,说明剩余资金、财务处理情况等。
第39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一周内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七章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40条学生社团联合会在校团委指导下负责对学生社团行使下列监督管理
作:
1.学生社团的登记注册、变更注销工作及档案管理工作;
2.对学生社团拟聘请的业务指导单位和业务指导老师进行行资格审查;
3.协同业务指导单位对学生社团开展的除内部活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进行审批;
4.定期召开学生社团负责人工作会议,并听取学生社团负责人的工作和活动情况汇报;
5.学生社团的财务检查;
6.学生社团的签到工作检查。
第41条 学生社团举办下列活动,必须向团委提出书面申请,由校团委审核批准后方可举行:
1.参加校外单位举办的活动以及与校内其他单位或校外团体联合举办的活动;
2.有外籍教师或留学生参加或有其他外国人或外国驻华机构人员参加的活动;
3.群众性集会和活动(含各类沙龙、小型研讨会等);
4.邀请校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活动;
5.以学生社团名义在校外开展的活动。
第42条 学生社团向校团委提出活动申请时,必须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组织负责人、范围,安全措施及经费预算资金、物资来源等。
第43条 学生社团组织全校性的活动必须体现学生社团宗旨,经校团委审批后在课余时间开展。
第44条 学生社团不得私自刻制公章,对外签署协议由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管理。
第45条 学生社团在进行对外联络活动时,必须真实署名,必须强调学生社团身份,不得盗用其指导部门或其它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46条 学生社团出版内部刊物须事先经学生社团业务指导单位或指导老师同意后,由校团委批准并报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47条 学生社团凡申请网站域名的,须经校团委同意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
第48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学生社团,校团委将予以通报批评,严重者暂停该学生社团活动资格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章学生社团的奖惩
第49条 校团委每学年将对学生社团进行评比,评选出年度“十佳学生社团”、“十佳学生社团会长”及单项奖、社团“优秀会员”、“优秀干部”等若干予以表彰,学生社团活动“优秀会员”、“优秀干部”由各社团民主推荐。参与奖评学生社团的评比条件如下:
1.负责人品学兼优,组织能力强,群众基础好;
2.机构健全、制度完备、队伍团结、换届及时;
3.学期初有计划,学期末有总结,活动有记录;
4.积极开展活动,内容丰富,有影响、有实效;
5.业务指导老师积极参与学生社团活动,与业务指导单位联系紧密;
6.积极完成学校安排的任务,及支持校团委、社团联的工作;
7.满足十佳学生社团评分细则的各项要求,并在参评社团中名列前茅;
8.严格遵守本条例。
第50条 为发挥骨干学生社团作用,创建精品学生社团,校团委将对评比产生的优秀学生社团在工作中予以重点指导和支持。
第5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不合格学生社团,学生社团联合会经校团委授权有权责令其停止一切活动,进行整顿,并对违犯纪律的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1.活动范围、内容与学生社团性质、条例不符;
2.财务管理混乱;
3.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4.学生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5.其它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况。
第52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取缔处理:
1.学生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和校规校级规定的;
2.学生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学生社团成员利用学生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有效制止的;
3.背弃学生社团宗旨,造成恶劣影响的;
4.学生社团一学期未开展活动的;
5.进行整顿后仍不合乎要求的;
6.学生社团星级评定在3星级以下的;
7.学生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30人;
第九章 附 则
第53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共青团四川大学委员会。
第54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