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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15-09-30  作者:  点击:

四川大学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社团的财务管理,维护会员权益,确保学生社团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根据《四川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制定本条例。社团作为非营利性组织应遵守国家相应的会计制度。

第二条本条例由四川大学团委指导的学生社团联合会制定,其工作职能为对社团联内部财务情况进行管理以及对各校级学生社团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审查,促进社团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大学团委指导的校级学生社团,即根据社团创办程序在学校登记注册的具有固定章程的学生团体,其他社团参照执行。各学院团委对挂靠学生社团的财务监管可以本条例为指导,制定学院的实施办法并报校团委备案。

第四条社团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正确、合理地筹集、管理、使用资金,努力降低费用,节约开支;

(二)认真执行会计制度,按照社团统一的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预决算,开展财务分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建立和完善社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对严重违纪、损害公众利益的收支行为应及时向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报告、检举;

(四)加强资产管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第五条学生社团所挂靠学院的分团委书记(或学院分管社团工作的指导教师)对学生社团负有教育、管理、监督的职责,并须借此条例对学生社团干部进行履职前的廉洁修身、规范发展教育,以督促社团严格执行条例。

第六条各学生社团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得与本条例相抵触。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将追究其相关责任并酌情处罚。

第二章组织建设

第七条各学生社团必须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八条各学生社团建立财务管理机构,对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负责,并实行会计与出纳岗位相分离。财务领导小组成员由社团负责人、会计、出纳组成。会计人员负责掌管账本,按时记账,管理发票;出纳负责保管现金,详实地登记好每一笔现金去向用途,做好现金日记账。出纳应注意资金安全,对所管理的资金负责。会计与出纳共同行使管理本协会财务的职责并接受协会其他成员的监督。

第九条学生社团负责人(会长、副会长)不得兼任会计、出纳。每一笔经费开支由会长、会计、出纳、两名活动费用经手人共同在发票上签字方可予以报销;发票上需注明经费使用的具体情况(含购买物品明细)。(见图一)

第十条学生社团每学期末召开会员大会,会计、出纳向全体会员公布经费收支情况。(见图一)

第十一条由四川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统筹各学生社团会计、出纳组成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委员会,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委员会履行审查、监督各学生社团财务状况的工作职能。(见图一)

社团财务组织

建设管理原则

学生社团财产归学生社团集体所有。社团应建立财务管理部门或财务领导小组,成员由社团负责人、会计、出纳组成,接受协会其他成员的监督学生社团应制定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且每学期末召开会员大会,由社团会计、出纳向全体会员公布经费收支情况

由社团联合会财务部统筹各学生社团会计、出纳进而组成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委员会,并履行审查、监督各学生社团财务状况的工作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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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一

第三章经费来源

第十二条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社团的日常活动不得向会员(包括自愿缴费者)收取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的活动费用(门票、车票费等除外)。

第十三条社团举办活动可以寻求校内外单位和个人的经费支持。社团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捐赠资助,其来源须合法,且应事先通过挂靠学院和校团委的审核,方能接受,并向社团成员公开说明。必要时,需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报送有关捐赠资助合同或协议的副本和使用清单。社团取得的捐赠资助应该全部用于社团日常活动或捐赠资助指定的活动,任何个人、组织不得侵占、私分。

第十四条具体来源:

(一)会员缴纳会费

1.会员会费应在学生社团招新时一次性收取,且必须遵循自愿、平等等原则。

2. 各校级学生社团会费的收费标准由学生社团依自身条件和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高于20元/人。

3.会员缴纳会费,学生社团必须开具由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核发并盖有“四川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印章的正规收据。填写收据时必须清楚写明收费日期、社团名称、会员姓名、院系班级、所交会费以及经手人名字。该收据为一式三联,一联由会员保留,一联由学生社团留底,一联由四川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存根。

4. 学生社团招收会员终止后一周内,需填写《四川大学学生社团会员登记表》(见附件一),并交由四川大学学生社团联财务部进行核对和备案。

5. 在学生社团招新期间,四川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监察部将进行监督检查。

(二)企业资助

1. 本条例所指企业资助为与校外企业发生的包括现金、有价奖券以及实物等在内的各种形式的资助。

2.企业资助项目必须遵守学校规定,不与学校利益冲突,不损害学校形象,不扰乱学生正常学习、生活秩序。原则上,合作协议附加条款中不得出现在青春广场等校内学生活动的场地售卖产品等商业性强的内容。

3.各社团不得参与资助企业纯商业性的经营活动,资助费用只能用于经过审批的活动,如有结余则转入该社团经费并登记入账。

4.活动得到企业支持并签订协议时,所获得的具体金额、活动时间等必须经四川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提交挂靠学院、校团委审批后,方可实施。协议一式三份,交由四川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一份,活动过程需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监察部监督。

(三)学校划拨

校团委对社团举办的具有较高水平、较大影响的活动,以立项审批的方式予以支持。

(四)其他捐赠

其他捐赠形式应符合四川大学校内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财产归学生社团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范围内的活动,社团负责人或其他成员须严格遵循学校相关财务制度及社团内部经费管理规范的要求,应自觉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社团自成立之始即应建立财务收支账目,账目由专人负责;每学期末,社团的财务收支情况需以书面形式在学生社团联合会网页、各宿舍围合公告栏处向社团成员公开,并接受社团成员及学生社团联合会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第十七条社团在申请活动时,需要写明详细的经费预算,并请社团负责人进行审批,经费审批后在会计处登记,然后持有效凭证在出纳处领取经费。(见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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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二

第十八条社团活动预算内的经费由社团成员共同监督使用,预算外的或因活动需要临时增加开支后超过预算20%的,需社团行政指导教师、社团的会长、财务管理人签署意见进行确认。

第十九条各学生社团在举办活动期间,需事先准备《四川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活动检查表》(见附件二),并将所购全部物品的发票等有效凭证交给社团联财务部干事核查;如不能提供发票,原则上小票、收据或其他有效凭证均可;皆不能提供者,将对活动暂缓举办或对经费不予报销。(见图三)

第二十条各学生社团需于次月月初前三个工作日内上交《四川大学学生社团财务报表》(见附件三),电子版和纸质版各一份;社团联财务部将定期在学生社团联合会网页上予以公示。社团成员可对自己认为不合理的财务收支情况向社团财务管理委员会提出质疑,社团财务管理委员会责成社团财务领导小组予以答复。若社团未及时上交上月财务报表,四川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将有权停止审批该社团下月活动。(见图三)

第二十一条各学生社团须注意经费的合理使用,应具备一定的自律意识和节约观念,确保年度收支的平衡。若出现财务赤字,则四川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暂停审批其一切活动。在经过整改并经社团联确认取得成效后,方可继续审批活动。

第二十二条四川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定期召集社团财务管理委员会开会,各社团的会计在会上对其协会财务状况做详细报告,并讨论财务管理方案。财务制度拟于每年12月份核定一次;如需变更,应在社团财务管理委员会上公开征求意见,表决通过。(见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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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三

第二十三条每年社团换届选举后,原社团的财务管理部门或财务领导小组应将年度财务报告和财务清单移交给新一届的社团财务管理部门或财务领导小组,并由新一届财务管理部门或财务领导小组中的出纳以本人名字开设独立银行账户,专款专户专用,确保上一年度的剩余经费全部转入下一年做社团活动使用。(见图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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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四

第二十四条社团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对集体财产进行清算。社团财务清算,应当在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门、监察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社团的资产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团的财产。划转撤并的社团清算结束后,经由校团委、挂靠学院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挂靠关系改变,全部资产无偿移交;

(二)转为非社团单位或撤销的社团,全部资产扣除债务后,由挂靠学院牵头,在社团在册成员中进行平均分配;若社团在册成员放弃,则做好社团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好各项遗留问题。

(三)合并的社团,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社团。

第二十五条资金去向:

(一)社团活动开支:社团开展与其宗旨相关的各项活动;

(二)社团内部建设开支:包括社团购置办公用品或开展内部培训等支出;

(三)出版内部刊物开支:包括编辑、出版等业务性支出;

(四)其他合理开支。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学生社团联合会给予预警,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者,可依《学生社团管理章程》等学生社团相关管理规定,撤销社团主要负责人的职务,直至对该学生社团予以撤销登记。

(一)不编制财务预算和决算的;

(二)隐匿会员数量,私自截留会费收入的;

(三)隐匿其他各项收入的;

(四)对各项收入不出具统一收据的;

(五)虚列支出,冒领、多领社团活动经费的;

(六)不按规定设置财务管理部门或财务领导小组的;

(七)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团的财产的;

(八)由于保管不善使社团资产严重流失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社团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解释权归四川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12年月起生效。

四川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

201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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